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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里码外隐私政策

【审慎阅读】 本政策与您的个人信息权益密切相关,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本政策各条款内容,特别是以加粗方式或以【】标注的条款、涉及敏感个人信息、委托处理与对外提供、您的权利行使方式的条款。我方将通过显著方式提请您注意。

【签约动作】 当您按照注册页面提示填写信息、阅读并同意本政策且完成全部注册程序,即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政策的全部内容。阅读过程中,如果您不同意本政策或其中任何条款约定,您应立即停止注册程序。

【单独同意】 对于处理您的敏感个人信息、向第三方提供您的个人信息等情形,我方将依法单独取得您的同意,该等同意不因您同意本政策而视为已取得。

【管辖约定】 因本政策产生的争议,双方一致同意提交我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文档信息

  • 文档版本:V1.0
  • 发布日期:2026 年 9 月 20 日 生效日期:2026 年 9 月 20 日
  • 个人信息处理者:杭州码里码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KMDX39D,以下简称"我方")
  • 适用对象:注册、登录并使用码里码外官网及控制台账号的用户(以下简称"您")
  •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及相关国家标准

【文件效力】 本政策是《码里码外服务条款》的组成部分,适用于您注册、使用官网账号,以及您基于本平台创建、运营小程序应用的全过程。就个人信息处理事项,本政策与其他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就应用授权、名额、回收与权属事项,适用《应用授权使用协议》;就数据存储、备份、恢复与清理事项,适用《应用数据存储与备份说明》。就增值服务场景下的个人信息处理,适用本政策;具体服务范围见相应的增值服务协议。本政策未作约定的事项,适用《码里码外服务条款》。

我方已经采用安全保护措施保护您个人信息的安全可控。我方深知个人信息对您的重要性,并会尽全力保护您个人信息的安全可靠。我方致力于维持您对我方的信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做到目的明确、最小必要、公开透明、保证质量、保障安全。

本政策将帮助您了解以下内容

  1. 本政策的适用范围与特别提示
  2. 角色划分:谁是个人信息处理者
  3. 我方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4. 我方如何使用 Cookie 和同类技术
  5. 我方如何委托处理、共享、转让、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6. 您的个人信息如何存储与转移
  7. 我方如何保护您的个人信息
  8. 您的权利及行使方式
  9. 我方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10. 您所运营小程序终端用户个人信息的特别说明
  11. 本政策如何更新
  12. 如何联系我方
  13. 关键词定义

附录:第三方共享与委托处理清单

1 本政策的适用范围与特别提示

1.1 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我方通过**码里码外官网(含注册、登录、控制台、管理后台、客服渠道)**向您提供的服务,以及我方在该等服务中对您个人信息的处理活动。

1.2 不适用的情形

本政策不适用于您所运营的小程序面向终端用户(消费者、学生、居民等)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该等活动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是您,我方仅作为受托处理者提供技术支持(详见第 2 章与第 10 章)。

1.3 特别提示

  1. 请您在使用我方的服务前仔细阅读并透彻理解本政策,特别是以加粗方式或以【】标注的内容;
  2. 本政策中涉及敏感个人信息的条款、涉及对外提供的条款、涉及您权利行使的条款,请您重点阅读;
  3. 您对本政策的同意,仅代表您同意我方按本政策处理您的个人信息,不构成对我方处理您所运营小程序终端用户个人信息的授权或同意;
  4. 我方提供的隐私政策模板、合规工具与操作指引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也不免除您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与责任。

2 角色划分:谁是个人信息处理者

本平台业务涉及两类完全不同的个人信息主体,二者适用的规则与责任主体不同。请您务必区分理解。

序号 场景 个人信息主体 我方的角色 说明
1 官网账号注册、登录、实名与主体认证 注册人(您) 个人信息处理者 我方自主决定处理目的与方式,按本政策履行告知同意义务
2 控制台与管理后台的操作记录、计费与账单、客服沟通 您及您的授权人员 个人信息处理者 同上
3 您所运营小程序收集的终端用户信息(如终端用户的微信标识、昵称头像、手机号、收货地址、订单信息等) 终端用户 受托处理者 您为个人信息处理者,我方仅按您的指令与技术配置进行存储与处理,不将该等信息用于我方自身的目的
4 平台安全风险识别、反欺诈、异常监测日志 您及访问者 个人信息处理者 用于保障平台安全与合规

2.1 场景 1、2、4 的规则依据

我方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关于处理个人信息合法性基础的规定,并依该法第十七条向您履行告知义务(具体合法性基础见第 3.5 条)。

2.2 场景 3 的规则依据

在您运营小程序的过程中,您是终端用户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我方仅作为受托处理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我方与您的委托处理关系遵循下列原则:

  1. 我方按照您的指令及您在后台的技术配置处理终端用户个人信息,不超出约定的处理目的与处理方式;
  2. 我方不得将终端用户个人信息用于我方自身的商业目的,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公开披露(法律法规另有强制规定除外);
  3. 我方将在委托处理关系存续期间记录处理情况,并配合您对处理活动进行监督;
  4. 我方将在技术可行范围内协助您履行《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义务,包括协助您响应终端用户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请求,协助您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依据该法第五十九条);
  5. 委托关系终止的,我方按您的书面要求返还或删除相关个人信息,不得保留(法定留存情形除外);
  6. 我方将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个人信息的安全,发现安全风险的,及时通知您。

2.3 对终端用户的告知同意义务由您承担

您应就其小程序面向终端用户履行告知义务并取得必要同意,包括制定并向终端用户公示您自己的隐私政策。 您应确保您的隐私政策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您对我方的委托情况,并依法履行您的全部合规义务。

3 我方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3.1 收集方式

我方收集您的个人信息的方式包括:

  1. 您主动提供:您在注册、认证、付费、开票、提交工单或与我方沟通时主动填写、提交的信息;
  2. 您使用服务过程中收集:您在使用控制台与管理后台、创建与管理应用时产生的操作记录与业务数据;
  3. 经您授权从第三方获取:您授权我方通过微信开放平台等第三方渠道获取的信息;
  4. 系统自动收集:为保障服务安全与正常运行而自动采集的设备信息与日志信息。

3.2 各业务功能的个人信息收集清单

我方仅在实现服务功能所必需的范围内收集个人信息。不提供非必需信息不影响您使用基本功能。

信息类别 具体字段 收集场景 处理目的 是否必需
账号信息 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登录密码(加密存储)、账号 ID 注册、登录 创建账号、身份识别、找回账号 必需
实名与主体信息 姓名、证件类型与证件号码、营业执照信息、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信息 主体认证 履行实名制要求、确定服务主体、合规审查 必需(依法律法规)
联系方式 手机号、电子邮箱、企业微信/客服沟通记录 服务通知、客服 送达通知、技术支持、纠纷处理 必需(服务类通知)
计费与账单信息 平台服务订单编号、购买项目、金额、支付状态、开票信息 购买平台服务、开票 计费、对账、开票与税务合规 必需(付费时)
设备与日志信息 IP 地址、设备型号与操作系统、浏览器类型、访问时间、操作日志 使用服务时自动收集 保障服务与账号安全、故障排查、反欺诈 必需(安全目的)
运营数据(主体维度) 应用下的订单数、用户数、帖子数、活跃情况等统计指标 运营与达标判定 展示经营数据、执行名额规则 必需(服务功能)
增值服务办理信息 姓名、身份证件信息、联系方式、经营场所证明、经营范围说明 购买并办理服务包等增值服务 完成材料核验、代办提交与协助审核 必需(购买代办类增值服务时)
Cookie 及同类标识 Cookie、本地存储标识、设备标识 访问官网时 保持登录状态、安全校验、统计优化 见第 4 章

我方不会收集您的银行卡完整卡号、银行卡密码、支付密码、短信验证码等支付敏感信息;相关支付流程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处理。

小程序内的交易资金不由我方经手:您通过小程序与终端用户发生的交易,其款项由您自行开通的微信支付商户号收取并结算,我方不经手、不代收、不代付、不参与分账,也不沉淀任何资金;该等交易的订单与支付信息由您及您所选用的支付服务机构处理,我方不作为该等交易的收款方或支付服务提供者。

3.3 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身份证件号码(属于特定身份信息)、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属于敏感个人信息;
  2. 我方在履行实名认证义务时可能处理您的身份证件号码,该等处理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我方将依法取得您的单独同意,并采取包括加密存储、访问权限最小化、操作留痕在内的严格保护措施;
  3. 您购买并办理服务包等增值服务时,可能需要提供身份证件信息、经营场所证明等个人信息(其中身份证件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该等个人信息由您自行提供,我方不会代为收集、代为填写;我方依法取得您的单独同意后,方在办理该等事项所必需的范围内处理,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办理过程中如涉及人脸识别的,人脸识别由第三方平台独立完成,我方不接收、不存储您的面部特征信息(相关对外提供情形见第 5.3 条与附录)。
  4. 我方仅在实现上述目的所必需的最短期限内保存敏感个人信息,法律法规要求留存的除外。

3.4 我方如何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我方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包括:

  1. 账号注册、登录、身份认证与账号安全;
  2. 创建与管理小程序产品应用、执行名额规则与达标判定;
  3. 计费、对账、开票与费用结算;
  4. 办理您购买的增值服务事项,包括材料核验、代办提交与协助审核;
  5. 服务通知、站内信、系统消息与客户服务;
  6. 平台安全防护、反欺诈、反批量注册、异常行为识别;
  7. 服务优化与统计分析(以匿名化方式处理后的信息不再属于个人信息;经去标识化处理的信息仍属于个人信息,我方将按个人信息予以保护);
  8.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配合监管与司法机关的合法要求。

如需将个人信息用于本政策未载明的其他目的,我方将依法另行取得您的同意。

3.5 征得授权同意的例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下列情形下我方处理您的个人信息不需取得您的同意:

  1. 为订立、履行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2. 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如实名认证、网络安全日志留存、配合监管调查、税务合规);
  3. 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4.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5. 依照法律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您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6 自动化决策与数据分析

  1. 我方不会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对您的个人权益作出决定;
  2. 我方使用自动化手段对账号风险、异常访问、批量注册等行为进行识别与判定,该等判定的结果可能影响账号功能的可用性,我方会以站内信方式告知您,并为您提供申诉渠道;
  3. 我方可能通过技术手段对个人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去标识化后的数据在不借助额外信息的情况下无法识别到特定个人,我方将该等数据用于统计分析、安全风险识别与服务优化。

4 我方如何使用 Cookie 和同类技术

4.1 Cookie 及同类技术的使用

  1. 我方使用 Cookie、本地存储(LocalStorage/SessionStorage)、内嵌脚本等同类技术,用于保持登录状态、安全校验、记住偏好设置、统计访问情况、优化服务体验;
  2. 我方不会将 Cookie 及同类技术用于本政策所述目的之外的用途;
  3. 我方使用的 Cookie 及同类技术不包括用于跨站追踪的第三方广告 Cookie。

4.2 您对 Cookie 的管理

  1. 您可以通过浏览器设置管理、拒绝或清除 Cookie,也可以通过清除本地存储删除相关标识;
  2. 禁用 Cookie 或清除本地存储后,可能导致部分功能不可用(如无法保持登录状态),但不影响您使用不依赖该等技术的基本功能;
  3. 您对 Cookie 的操作不影响您在注册账号时已作出的授权。

5 我方如何委托处理、共享、转让、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5.1 委托处理

  1. 委托处理:指我方委托第三方处理者代表我方处理个人信息,该第三方处理者仅能按照我方的指令处理,不得超出我方的授权范围;
  2. 为提供与完善服务,我方可能委托第三方处理部分个人信息,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与其约定委托处理的目的、期限、处理方式、信息种类、保护措施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其处理活动进行监督;
  3. 我方委托的受托方类型如下(具体受托方名称、联系方式及其个人信息保护政策链接见本政策附录):
受托方类型 处理内容 目的
云计算与存储服务商 数据存储、备份、容灾 提供基础设施
短信与消息服务商 手机号码 发送验证码与通知
第三方支付机构 平台服务订单与支付标识信息 完成平台服务费的收款、退款与对账
实名认证服务商 姓名、证件信息 完成主体认证核验
客服与工单系统服务商 联系方式、沟通记录 提供客户服务
数据统计分析服务商 设备与日志信息(去标识化) 服务优化与安全分析

说明:本表为委托处理情形;共享情形(含向微信开放平台、第三方实名核验平台、登记与备案机关等提供信息)见第 5.3 条及本政策附录。

5.2 与微信平台的必要交互

因小程序运营需要,我方可能依您的授权,通过微信开放平台接口处理小程序的标识信息(如 AppID、openid/unionid)及运营统计所需数据。该等处理依据微信平台规则及您的授权进行。

5.3 共享

共享指我方将您的个人信息提供给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双方各自独立决定处理目的与方式。除下列情形外,我方不会与第三方共享您的个人信息:

  1. 已取得您的明确同意或单独同意;
  2. 为实现核心服务功能所必需,且已在本政策中明确说明;
  3. 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司法机关的强制性要求;
  4.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您本人重大合法权益所必需且难以取得本人同意;
  5. 为完成开票、续费、账务核对等必要事务,向依法设立的税务、金融机构提供必需信息;
  6. 人脸核验场景:您办理实名核验等事项时,我方为发起核验,将向核验服务提供方提供您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并接收核验结果;我方不向其提供、也不接收您的面部特征信息。该等提供已在本政策附录中列明,并依法取得您的单独同意。

5.4 转让

我方不会转让您的个人信息,但下列情形除外:

  1. 取得您的明确同意;
  2. 因合并、分立、解散、被收购等原因需要转移的,我方将向您告知接收方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并要求接收方按本政策及法律法规继续履行义务;接收方变更原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将重新取得您的同意;
  3. 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的强制性要求。

5.5 公开披露

我方不会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但取得您的明确同意或依据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进行的除外。

6 您的个人信息如何存储与转移

6.1 存储地域

  1. 我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地区);
  2. 我方不会将境内收集的个人信息违规传输至境外。如确需向境外提供,我方将依法履行安全评估、订立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法定程序,单独取得您的同意,并向您告知境外接收方的名称、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种类以及您向境外接收方行使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信息。

6.2 存储期限

我方仅在实现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最短期限内保存个人信息,具体如下:

信息类别 保存期限
账号与主体认证信息 自账号注销之日起 3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计费、订单、交易与账务信息 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 3 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涉税信息按税务法规期限保存
运营统计数据(含去标识化数据) 服务期间及服务终止后 1 年
平台安全与操作日志 不少于 6 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实际保留 1 年
客服沟通记录 3 年
违规与审计记录 不少于 1 年,实际保留 3 年,用于合规追溯
敏感个人信息(如证件号码) 实现认证目的所必需的最短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 保存期限届满或处理目的已实现的,我方将删除或匿名化处理相关个人信息;
  2. 超出保存期限后的删除或匿名化处理具有不可逆性。如相关数据涉及未了结的争议、司法程序或法定留存义务,我方将按法定要求继续保存。

6.3 停止运营时的处理

我方停止运营本平台服务的,将及时停止收集您的个人信息,并以公告、站内信或逐一送达等方式通知您,同时对已持有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 我方如何保护您的个人信息

7.1 安全保护措施

我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的要求,采取下列措施:

  1. 制度层面: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数据分类分级制度、权限管理与审计制度、应急预案与演练机制;
  2. 技术层面:访问控制与最小权限、传输与存储加密、日志审计、异常行为监测、反批量注册与反爬、数据脱敏;传输环节采用 TLS/HTTPS 加密,敏感个人信息采用加密存储;按主体维度进行数据隔离,防止不同主体之间的越权访问;
  3. 人员层面:与可接触个人信息的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开展个人信息保护与安全合规培训,定期开展权限复核;
  4. 等级保护:按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开展定级、备案、测评与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5. 影响评估: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委托处理、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出境等情形,依法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留存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7.2 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与通知

  1. 监测与响应:我方建立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监测与响应机制,发现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或可能发生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
  2. 通知义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我方将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通知内容包括:
    •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泄露、篡改、丢失的个人信息种类、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
    • 我方已采取的补救措施;
    • 您可以采取的减轻危害的措施;
    • 我方对您的建议,以及您可以咨询、投诉的渠道和联系方式;
  3. 及时性保证:我方难以逐一告知时,将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发布公告;因我方的原因未及时通知或在通知中隐瞒重要事实的,我方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 补救与追溯:事件处置完成后,我方将开展原因分析、复盘整改,并对相关日志予以留存以备追溯。

7.3 您的安全配合义务

  1. 请您使用复杂密码并妥善保管,不要在多个平台重复使用同一密码;
  2. 请不要向任何人(包括自称我方工作人员的人)泄露您的密码、验证码;
  3. 如发现账号存在安全隐患,请立即联系我方。

8 您的权利及行使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您对您的个人信息享有下列权利。我方提供了便捷的行使路径:

权利 内容 行使方式
知情权与决定权 了解我方如何处理您的个人信息,并有权限制或拒绝(依据第四十四条) 查阅本政策、联系客服
查阅、复制权 查阅、复制您的个人信息(依据第四十五条) 控制台"账号设置"自助查询;或联系客服
更正、补充权 发现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时要求更正、补充(依据第四十六条) 控制台自助修改;或联系客服
删除权 处理目的已实现、期限届满、您撤回同意、我方违法处理等情形下,要求删除(依据第四十七条) 控制台申请或联系客服
撤回同意权 撤回此前作出的同意(含就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向其他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所单独作出的同意);撤回不影响撤回前基于同意已进行的处理,亦不影响我方基于其他合法性基础的处理 控制台"隐私设置"或联系客服
注销账号 注销账号并删除相关个人信息 控制台"账号注销"
可携带权 请求将您的个人信息转移至您指定的其他处理者(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依据第四十五条) 联系客服
解释说明权 要求我方解释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依据第四十八条) 联系客服
死者近亲属的权利 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依据第四十九条) 联系客服
申诉与投诉 认为我方的处理活动侵害您的合法权益,可向我方投诉,也可向监管部门举报(依据第五十条) 联系客服或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8.1 响应时限

  1. 我方将在收到您的请求并核验您的身份后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响应;
  2. 对于明显重复、超出合理限度的请求,我方可能收取合理成本费用或予以拒绝;我方无法响应您的请求的,将向您说明理由。

8.2 请求的受理与核验

  1. 为保障安全,您向我方提出行使权利的请求时,可能需要提供书面请求或通过客服渠道证明您的身份;
  2. 我方可能会先要求您验证自己的身份,然后再处理您的请求;
  3. 请您理解,我方将对您的请求进行审核,符合法律要求的请求我方将依法处理,不符合法律要求或存在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

8.3 拒绝的情形

在下列情形下,我方可能无法响应您的请求:

  1. 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
  2. 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
  3. 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
  4. 有充分证据表明您存在主观恶意或滥用权利;
  5. 响应请求将导致您或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6. 涉及商业秘密;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 我方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1. 本服务面向创业者与经营者,我方不主动向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提供服务,也不会主动收集其个人信息;
  2. 若您为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请在您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指导下阅读本政策,并在取得监护人同意后使用本服务;
  3. 若您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请您和您的监护人不要注册、使用本平台账号服务;
  4. 若您在使用本平台运营业务的过程中涉及未成年人(含不满十四周岁儿童)个人信息,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的要求,取得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并制定专门的处理规则;您未遵守该等要求的,相关责任由您自行承担;
  5. 若我方发现在未事先取得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了儿童个人信息,将依法尽快删除。您若发现相关情形,可通过本政策第 12 章的联系方式通知我方。

10 您所运营小程序终端用户个人信息的特别说明

本章最需要您关注:您的身份是个人信息处理者,我方对您运营小程序内终端用户个人信息的角色是受托处理者。

  1. 您的角色:您所运营的小程序中收集的终端用户个人信息,由您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自主决定处理目的与方式。您应依法向终端用户履行告知义务、取得同意,并提供查阅、复制、更正、删除、撤回同意、注销账号等权利行使渠道,并就其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等事项履行法定义务;
  2. 我方的角色:我方仅作为受托处理者,按您的指令与后台配置提供存储与技术支持,不将该等信息用于自身目的,不对外提供(法律法规强制要求除外);
  3. 合规责任:因您未依法履行告知同意义务、超范围收集或使用终端用户个人信息、未落实数据安全措施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含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由您自行承担;我方因此遭受损失或受到处罚的,有权向您追偿;
  4. 协助义务:您收到终端用户行使权利的请求时,可通过控制台或客服渠道通知我方,我方将在技术可行范围内提供协助;我方收到终端用户直接向我方提出的相关请求的,将及时转交您处理,并在必要时告知该终端用户您为个人信息处理者;
  5. 终止时的处理:委托关系终止(如您注销账号、服务终止、应用被回收清理)时,我方将按您的要求或依法返还、删除相关个人信息,法律法规要求留存的除外;
  6. 我方提供的合规工具与模板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您应就其小程序制定符合法律法规与自身业务实际的隐私政策;
  7. 交易资金与支付信息:您小程序内的交易款项由您自行开通的微信支付商户号收取,我方不接触该等资金,也不作为该等交易的收款方或支付服务提供者;该等交易产生的支付信息(如支付标识、交易状态)由您与您所选用的支付服务机构处理。我方仅在为您提供订单管理与运营统计所必需的范围内,按您的指令处理相应的订单记录。

11 本政策如何更新

  1. 我方可能适时修订本政策,修订内容将通过官网公告、控制台或站内信公示;
  2. 未经您明确同意,我方不会削减您依据本政策所应享有的权利;
  3. 对于涉及您个人信息权利重大变化的变更(如处理目的、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共享或转让对象、您参与个人信息处理方面的权利及其行使方式发生实质变化),我方将以显著方式(弹窗提示、站内信、短信等)提示您,并重新取得您的同意;未经您同意,我方将不会实施该等变更;
  4. 我方将在本政策页面上标注版本号与生效日期,便于您查阅历史版本。对于第 3 项所述重大变更,未经您同意我方不会实施,"继续使用视为接受"不适用于该等变更;对于其他变更,如您有异议可停止使用服务并申请注销账号,您继续使用服务的,视为接受修订后的政策。

12 如何联系我方

我方设立了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并设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与投诉受理渠道:

  • 专用邮箱:mlmw@malimawai.com(个人信息保护与投诉受理)
  • 客服渠道:控制台"帮助与支持"或官网客服入口
  • 企业微信客服:以官网"联系我方"页面公示为准
  • 运营主体:杭州码里码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 我方将在收到您的请求并核验身份后 15 个工作日内答复;
  2. 若您认为我方的处理活动侵害了您的合法权益,且与我方协商未果,您还可以向网信、市场监管等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您也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我方反映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控制台"帮助与支持"中的"隐私与安全"入口。

13 关键词定义

术语 含义
个人信息 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敏感个人信息 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处理者 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自主决定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组织、个人
受托处理者 接受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按照处理者的指令处理个人信息的组织、个人
委托处理 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受托方代表其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
共享 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且双方分别对个人信息拥有独立控制权的行为
转让 将个人信息控制权由一个处理者向另一个处理者转移的行为
去标识化 个人信息经过处理,使其在不借助额外信息的情况下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过程
匿名化 个人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过程
单独同意 针对特定事项单独取得的、非与其他事项打包的同意
自动化决策 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分析、评估个人的行为习惯、兴趣爱好或者经济、健康、信用状况等,并进行决策的活动

附录:第三方共享与委托处理清单

第三方类型 共享/委托的信息范围 目的 方式 性质
微信开放平台 小程序 AppID、openid/unionid、运营统计数据 小程序管理、运营统计与达标判定 接口调用 依您授权调用
第三方支付机构 平台服务订单编号、金额、支付标识 平台服务费的收款、退款与对账 接口调用 委托处理
短信服务商 手机号码 验证码与通知短信 接口调用 委托处理
云服务商 存储于平台的全部数据 数据存储、备份、容灾 基础设施托管 委托处理
实名认证服务商 姓名、证件号码或营业执照信息 主体身份核验 接口调用 委托处理
第三方实名核验平台(如支付宝) 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发起核验所需)及核验结果(由该平台回流) 完成实名核验 跳转与接口传输 依您的单独同意向该第三方提供;我方不接收、不存储您的面部特征信息
客服系统服务商 联系方式、沟通记录 客户服务与工单处理 系统对接 委托处理
数据统计分析服务商 设备信息、日志信息(去标识化) 服务优化与安全分析 接口调用 委托处理
登记机关、备案机关及相关业务平台(仅在您授权代为提交时) 姓名、身份证件信息、联系方式、经营场所证明 办理登记、备案等代办事项所必需 依您逐项授权提交 依您授权向第三方提供

注:上述第三方以类型方式披露。我方将在本政策中持续更新本清单;清单内容发生变化的,我方将以显著方式提示您。如您需要了解具体服务商的名称、联系方式及其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或需要该等信息以履行您对终端用户的告知义务,可通过本政策第 12 章载明的联系方式向我方索取,我方将在合理期限内提供。

不属于本清单的情形:您自行开通的微信支付商户号所处理的交易与结算信息,属于您与终端用户、您所选用的支付服务机构之间的关系,不属于我方委托处理或共享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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